2010年05月19日8:00 来源于湖北程力汽车公司
2008年11月中下旬,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
2008年12月,前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被正式批捕,间接牵涉黄光裕案;
2008年12月23日,杜鹃辞去国美董事职务;
2008年底,“公海赌王”连超涉嫌协助黄光裕洗钱被刑拘留;
2009年1月,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及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因涉嫌黄光裕案被双规;
2009年4月,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纪委书记王华元涉嫌黄光裕案被调查;
2009年6月,深圳市长许宗衡被双规,传与黄光裕案有关联;
2010年5月,黄光裕案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备受关注的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罪案在5月18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黄光裕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根据香港法院的制裁决定,黄光裕一案极有可能是因资金界限混淆问题而引发,也就是随着个人市场欲望的膨胀,黄光裕渐次模糊了个人资产和企业资本间的边界,并在对资本市场的过度青睐中,最终违背了股份企业最基本的商业契约。与之在内地的资本运作始终尚未被惩处相比,其长袖善舞的“人治”理念却在香港碰壁,是为两地财经司法监管制度差别使然。
回顾香港监管历史,为类似行为付出惨痛代价的非黄光裕一人。创维数码创始人黄宏生,就曾因伙同胞弟串谋其母骗取公司2500万股认股权及5100万元顾问费,在2004年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同样是在企业拥有控股地位、同样是身兼“主席”重任、也同样是向“自己”企业的资金“动手”,两位企业精英的陨落轨迹如出一辙。中国内地有很多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初期,他们视企业为“独子”,这一“血缘关系”也成为企业能够被做大的根本因素。但是随着企业具有了一定的生产规模,特别是成为多股东的股份制公司后,企业创始人与“独子”之间的关系,就在法律意义上发生了明显变化。作为一家股份公司,企业创始人也只能够对其投入的股份享有权利,而不能因个人权利伤害其他任何股东的利益。尽管这是一个基本的股份企业商业契约,但却往往与中国民营企业创始人的“家庭企业”理念发生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惩处同样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只是这一手段看起来似乎显得过于惨烈了些。
不仅如此,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创始人热衷于资本市场投资,认为后者的盈利速度与空间要远强于踏踏实实做实业。家电营销实体固然为黄光裕带来了第一桶金,而将其推上“中国首富”宝座的却是资本市场。一些主流产业主导企业沉迷于资本市场的暴富,这对实体产业的发展绝非好事。而与越界投资的欲望相比,对于违规者的惩戒,内地监管部门更多使用的是“警告、谴责、禁止入市”等词汇,鲜见付诸法律规制。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若发生在内地,当事人一般只要退回款项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便是无力偿还,也可通过诸多变通方式免于追查。三九集团与关联企业曾长期占用下属上市公司25亿元资金,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仍然可以平稳退休;电广传媒资金遭大股东“侵占”后,最终通过“以股抵债”的“创新”方式了结。这种监管环境,让相当一部分违禁者逃避严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违规行为的隐性支持。类似的行为也被复制到了海外市场,但海外市场的法治构架相对完善与成熟,对各类涉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之大。一旦民营资本家在掘金过程中沿用了固有思维惯性,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以身试法,将自己从神坛拉下马。
这一案件引人瞩目的并非司法技术上的量刑惩恶,甚至不在于经济犯罪事实本身,因为检方所控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单位行贿等在市场上普遍存在。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黄光裕的巨富身份以及黄耗资几十亿元将上千官员纳入关系网络,尤其是从中央部委到诸多省市高官均涉其中,实乃古今所罕见,创造了官商勾结新纪录。因此,黄光裕一案的焦点在于,大众期待审理该案能揭开官商交易之内幕,并依法惩处涉案高官,从而实现制度飞跃。
现年41岁的黄光裕祖籍广东汕头,上世纪80年代随家人进京,先做服装生意,之后改做电器贸易,经过了多年经营,打造了庞大的零售网,并扩展至地产等多个领域,事发前曾三度位列胡润百富榜的中国首富。这是典型的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历史,以白手起家成就大业。作为一个渐进式改革的国家,像国美这样的中国民营企业在制度的缝隙中生存与进取,并在壮大后试图依靠体制获取资源与安全感。在这个创业与守业的过程中产生了所谓的“原罪”问题,也就是民营企业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通常被认为的罪源是官商勾结窃取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由于社会的不公平以及官商勾结的泛滥,仇视富人与贪官的中国民间社会多年以来一直呼吁清算“原罪”,但至今仍无共识。
“原罪”之说,颇堪考察。其一,中国增量改革的方式鼓励了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去创造财富,但是,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源国有垄断以及行政主导市场等先天环境导致民营企业家墨守陈规就办不了大事,成不了大业,这会逼迫民营企业家创造潜规则,并不惜行贿以解决制度之困。其二,愈是壮大的民营企业不安全感越强,因为所谓原罪的存在以及因此对财产构成的挥之不去的威胁。因此,进入体制内是民营企业家的上上之选,其次便是重金结交高官,在获取更多资源的同时树起保护伞;还有若干企业寻求境外上市或者投靠国企,而移民乃下下之策。
而黄光裕的贪婪将官商勾结发挥到极致,他后期所编织的权力网络并非解决发展的制度之困,而是违法谋取私利,操纵市场渔猎投资者,俨然金钱帝国,依法惩处并非原罪之因。事实上,制度环境不佳并不等于行贿索取是合理的,寄望于编织权力网络寻求私利的行贿路径也是恶之花。但是,涉案官员之广也说明公权力寻租助长了某些企业家敢于违法,视法律如无物。从这个角度讲,所谓原罪,也是公权力被不法滥用而导致的原罪。
中国社会正迈入历史性的转型期,实际上,转型的本质就是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并立法保护私人财产的安全,这会鼓励个人的创造性,也会防止具有不安全感的企业家只追求短期利益,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只有政府不再干预市场,公权力就无法寻租,资源可平等获取,市场可公平准入,商人也就不须去勾结官员,原罪之说也就灰飞烟灭,既可以防止黄光裕式的金钱帝国左右市场,又会加速推进社会转型,尤其是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